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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70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申请备案的报告》(黑建科[2009]1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5.3.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0.1、5.1.3、5.2.6、7.2.5、8.2.6、10.1.2(1、2、3)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408-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

  3.0.1 建议修改为:
  3.0.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并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5.1.3 建议修改为:
  5.1.3 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水泥和外加剂应做适应性检验。
  5.2.6 建议修改为:
  5.2.6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进厂的水泥按品种、厂家、强度等级分别储存,水泥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5.3.4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其所使用粗、细骨料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7.2.5 建议修改为:
  7.2.5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定期对称量系统进行校准,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称量系统首次使用、停用超过一个月以上、出现异常情况、维修后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8.2.6 建议修改为:
  8.2.6严禁向混凝土内任意加水加料。
  10.1.2(1、2、3) 建议修改为:
  10.1.2 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其受冻临界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预拌混凝土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时,其受冻临界强度应为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30%。
  2 当采用其他通用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时,其受冻临界强度应为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40%。
  3 掺用防冻剂的混凝土,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15℃时,其受冻临界强度不得小于4.0 MPa,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30℃时,其受冻临界强度不得小于5.0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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