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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制
  各地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通过政府或立法机关发布,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制定并形成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及财税、土地等政策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建立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各地要选择确定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引导回收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社区回收点。
  2.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升废纸、废塑料(废饮料瓶)、废金属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的综合分拣加工能力,形成运营规范、专业化、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拣加工中心。
  3.对于再生资源集中度较高、交易规模较大、有较好基础、具有一定的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跨地区的集散市场要进行规范和提升,完善其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加强拆解、仓储等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三)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对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回收拆解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

  (四)规范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制度,开发、完善再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扎实推进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行阶段性审核验收,对符合验收规范的项目,授权使用全国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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