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指导企业完善经营设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提升技术水平,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推动回收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财政部门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统筹安排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截留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财务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特此通知
附件: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 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第四条 回收站(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 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 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