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2009修订)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第二节 仲裁庭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最迟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 日内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各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 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在最迟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 日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未按期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节 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使各方当事人有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包括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以及制作审理范围书等措施,推进仲裁程序快速高效进行。

  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实质性和证明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