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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2009修订)

  第三十六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决定证人以网络视频会议方式作证,也可以决定证人以常规现场开庭的方式及其他适当的方式作证。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可以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经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采用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方式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网上调解。

  仲裁庭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常规现场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案件开庭审理合并进行。

第四节 裁决

  第三十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三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制作,注明裁决作出日期及仲裁地,由仲裁员签署,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签署裁决书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一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或者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

  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10 日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期限。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根据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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