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 是否存在超范围、无证生产的情况;
  3.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涂改、借用的情况;
  4. 生产场地是否与许可证批准地址相一致;
  5. 产品执行规程和标准情况;
  6. 使用中的计量器具是否取得有效证书(其中出厂检验用计量器具应取得检定证书);
  7. 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8. 使用的称重传感器是否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采用自制称重传感器的,应满足《称重传感器必备条件》的要求)

检查企业营业执照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是否一致;(2分)

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名称不符的扣2分

 

 

★检查企业仓库或生产现场是否有超范围或无证生产现象;(5分)

发现有超范围或无证生产现象的扣5分并移交当地发证质监部门严肃处理。

 

 

查看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检查是否有涂改、借用的情况;检查实际生产场地是否与许可证的批准地址一致;(10分)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涂改、借用现象的扣5分,生产场地与许可证批准地址不一致的扣5分并移交当地发证质监部门处理。

 

 

应保存检定规程JJG539-97《数字指示秤》或JJG555-96《非自动秤》,应保存国家标准GB/T 7722-2005《电子台案秤》和GB 14249.1-1993《电子衡器安全要求》;(3分)

无法提供JJG539-97《数字指示秤》或JJG555-96《非自动秤》的扣1分,无法提供 GB/T 7722-2005《电子台案秤》和GB 14249.1-1993《电子衡器安全要求》的各扣1分。

 

 

使用中的计量器具是否能提供有效证明;(5分)

出厂检定用计量器具数量、准确度有1项不满足的扣1分;无检定证书或超期使用的有一件扣1分。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有一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扣1分,5分扣完为止。

 

 

★是否存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5分)

近5年内有一次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扣5分。

 

 

使用的称重传感器是否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自制称重传感器是否满足必备条件要求。(5分)

使用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称重传感器的扣3分;自制称重传感器达不到必备条件要求的扣2分。

 

 

(2分)

1. 生产厂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