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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关于农业部第1201号公告、《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废止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4日)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办医〔2009〕26号)


  为应对北美人感染猪流感病毒疫情,做好我国人感染猪流感病毒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协助做好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密切追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监测、预警和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卫生部门查找病源,防止病毒扩散蔓延,同时做好生猪猪流感变异病毒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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