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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获取报酬;

  (五)对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规划,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依法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培训规划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本机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合法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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