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测绘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测办〔200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测绘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测绘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测绘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测绘政务信息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测绘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测绘事业的中心工作,反映测绘重要工作进展和有关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测绘政务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测绘政务信息在辅助决策、交流工作、扩大宣传中的作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是测绘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重要测绘政务信息;
(二)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测绘管理部门、国家测绘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以下简称各司(室))报送测绘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发国家测绘局有关政务信息刊物;
(四)管理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报送系统;
(五)组织测绘系统政务信息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六)负责测绘系统政务信息评优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本地区、本单位的测绘政务信息,并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编发本单位有关政务信息刊物。
第五条 各司(室)负责起草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协助审核拟上报国务院的有关政务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各司(室)应报送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