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范管理航空运输业、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等职责划入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航空安全监管、规范航空运输业、通用航空管理的职责,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行业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五)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