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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八)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九)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设12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信访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二)航空安全办公室(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民航行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起草民航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政策、标准,拟订相关规划,监督、指导民航飞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管运行安全工作;管理航空安全信息,发布航空安全指令;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调查。拟订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资源分配管理办法;承担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相关人员资格、空管设备使用许可、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法指导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承担民航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民航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指导民航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组织起草通用航空发展政策和标准,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承办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
  (四)发展计划司。
  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有关专项规划;承担民航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行业价格、组织协调航油供应保障、行业统计有关工作;审核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行业运行情况;指导民航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五)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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