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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民航政府性基金有关工作。
  (六)人事科教司。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按权限承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管理民航院校;指导民航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民航行业职业资格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民航安全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七)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起草民航对外合作政策,承办民航国际合作、外事和对外航空权利谈判工作,承办与港澳台合作与交流有关事务;承办外国和港澳台航空运输企业常驻机构及人员的审核工作。
  (八)运输司。
  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起草航空运输和航空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线航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输安排;组织协调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九)飞行标准司。
  起草民航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危险品航空运输和航空卫生政策及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及设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民航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和维修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并监督执行;承担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评审工作。
  (十)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起草民用航空产品适航管理的政策和标准;承担民用航空产品以及民航油料、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颁发适航指令;承担民航标准和计量有关工作。
  (十一)机场司。
  起草民用机场建设、安全、运营管理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检查;承担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核工作,承担民用机场及其专用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和相关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工程行业验收;承担民用机场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公安局。
  承担民航行业空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管理的政策和标准,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指导防范和处置非法干扰民航事件,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民航安全检查和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和刑事侦查工作,监督管理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工作;管理直属公安队伍。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中国民用航空局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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