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40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工 商 总 局 局 长 周伯华
卫 生 部 部 长 陈 竺
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邵明立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
《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第五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