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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更新改造经费:包括上述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监控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以及相关工程设计、验收等间接费用。
  (二)维修经费:包括上述发射系统、附属系统等设施、设备的大型维修费用。
  (三)维护经费:包括电费、发射机维护材料、备品备件和通风设备、信号源、天馈线、多工器等的日常维护费用。
  (四)经财政部、广电总局批准的其他有关经费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
  (一) 相关台站人员经费、机房及周边环境整治等基本建设支出。
  (二) 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以外的发射系统及其附属系统设备更新改造、维修、运行维护。
  (三) 本办法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财政部商广电总局制定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广电局(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同级广电局(厅),在预算控制数范围内,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提出具体资金需求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广电总局报送资金申请方案及上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十条 广电总局对各地申请报告初步审核后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对分配方案审核后与广电总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核算和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要及时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广电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申请和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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