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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2009】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二、历史遗留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外方资金购付汇,由固定回报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发行债券除外)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符合规定的,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笔审批。
  四、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
  五、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不涉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更换,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终止外汇业务,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九、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其中,对外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的,所在地分局应将批准复函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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