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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服务不到位、管理费收取混乱,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等问题。为规范管理行为,实现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提供基本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服务。各类服务项目的周期、频次、数量、价格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无规定的,按相关行业通行的规则办理,或有关各方通过协商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获取应得报酬。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业内通报或向社会披露、暂停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直至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等措施:

  (一)对服务内容、基金收益等采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手段,欺骗或误导客户;订立相对于合同期明显不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其他管理机构开展业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其他管理机构同意,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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