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
为全面、系统掌握我国防治碘缺乏病措施落实情况,动态评价人群碘营养状况,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规划目标,2008年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推进防治工作,在我国遭受罕见特大自然灾害情况下,团结协作、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碘缺乏病监测和碘盐供应任务。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实施
2008年各省(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转发了碘缺乏病监测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一是除西藏自治区的札达县外,全国31个省(区、市)的2817个县(市、区、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4个师(以下简称兵团师)按期完成了监测工作,基本保持了监测无“盲区”;二是有2734个县(市、区、旗)和14个兵团师按要求完成了采样量,有效监测率达97.1%;三是卫生部门进一步规范监测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考核;四是建立了碘缺乏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初步实现了地市级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报。
二、监测结果
(一)碘盐监测。
1.居民户碘盐覆盖率。全国共监测了826968户居民食用盐,检出碘盐798725份,非碘盐28243份,其中不合格碘盐20270份;按人口加权计算,居民户碘盐覆盖率为97.5%,碘盐合格率为97.2%;全国有2626个县和13个兵团师的居民户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占监测县数的93.2%。西藏、新疆、青海3个省(区)居民户碘盐覆盖率较2007年分别提高了23.5、7.7和4.0个百分点。
2.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在所监测的居民食用盐中,有合格碘盐778455份,按人口加权计算,全国居民户的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4.8%;有2476个县(市、区、旗)和11个兵团师的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占监测县数的87.8%,较2007年提高了3.9个百分点。
3.高碘地区居民无碘盐食用率。全国有8个省(市)的84个县(市、区、旗)开展了高碘地区食用盐监测,共检测19462份盐样,无碘盐的食用率为82.8%,较2007年提高了9.7个百分点。
(二)碘缺乏病高危监测。
在内蒙古、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个省(区、市)的91个县开展了碘缺乏病高危监测。除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其他9个省(区、市)在86个县开展了新发地方性克汀病的搜索,在1261例地方性克汀病线索病例中,确诊了12例新发克汀病病例;在上述86个县对21204名8-10岁儿童进行B超甲状腺肿检查,有21个县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大于5%,其中有7个县在20%以上;在10个省(区、市)的83个县检测了20250名8-10岁儿童尿碘,尿碘中位数为179.5µg/L,其中有5个县的尿碘中位数低于100µg/L。在91个县检测了6645名家庭主妇尿碘,有12个县的家庭主妇尿碘中位数低于100µg/L;在75个县检测了11627户居民食用盐,碘盐覆盖率为88.3%,有28个县的碘盐覆盖率低于90%。
(三)应急补碘措施。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天津、河北、内蒙古和新疆等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8个县(区)和1个兵团师的碘缺乏病高危地区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其中有7个省124个县(区)对新婚育龄妇女、领取生育指标的妇女、妊娠3个月以内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目标人群采取了应急强化补碘措施。评估显示,新疆、四川、宁夏、云南、甘肃省(区)目标人群的碘油丸投服率均达到90%以上。
三、存在的问题
我国碘缺乏病监测体系虽趋于完善,防治措施有所加强,但是要到2010年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受非碘盐冲销影响,全国还有17个省(区、市)的104个县(市、区、旗)和1个兵团师的居民户碘盐覆盖率低于80%,其中有46个县(市、区、旗)的碘盐覆盖率不足50%。
二是以省(区、市)为单位,西藏、海南、天津和新疆4个省(区、市)的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不足90%;以县为单位,仍有27个省(区、市)的341个县(市、区)和3个兵团师的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未达到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考评要求。
三是西部局部地区的碘缺乏危害依然严重。一方面这些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碘盐的供销网络不健全;另一方面,由于碘盐价格较高,而这些地区贫困人口众多、土盐资源丰富,加之群众防病意识淡薄,促使贫困群众采挖和购买当地价廉土盐,人群的碘营养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严重影响了这些边远贫困地区的人口素质,成为病区群众“因贫致病、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重要社会问题。
四是监测发现有20270份不合格碘盐,占检测盐样的2.8%。在不合格碘盐中,有81.8%的盐样碘含量低于20mg/kg,主要分布在河南、河北、四川、湖南、广东、云南和山东7个省;有18.2%的盐样碘含量高于50mg/kg,主要分布在四川、江西、新疆、湖北、云南和河南6个省(区)。
五是监测信息的沟通与利用不到位。一方面,一些地区的卫生部门未及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监测信息;另一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致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脱节。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以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为目标,以《
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确保按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规划目标。
(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对碘盐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全面监管,建立、健全边远贫困地区的碘盐销售网络,加强对食盐价格的监管,尽可能保证边远贫困地区群众买的起碘盐,加强对原盐产区食盐销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劣质、假冒食盐冲销市场,保证合格碘盐的稳定供应。
(三)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214号)要求,将碘盐监测工作与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级考核评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考核评估工作。
(四)充分发挥监测信息对防治干预措施的指导作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适时开展调查核实及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及时改善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状况,最大限度地防止碘缺乏危害,切实做到监测有序、响应及时、措施到位。
(五)已采取停供碘盐措施的高碘地区,尤其是高碘与缺碘交错分布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情选择,准确选购,谨防无碘食盐向缺碘地区扩散;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的管理,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严防假冒、伪劣食盐流入市场。尚未施行停供碘盐的高碘地区,要加强对该类地区居民户食用盐的监测,尽快划定高碘地区范围,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六)各地卫生、工商、盐业管理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探索性地开展有影响、有深度、有重点、有效果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让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促使群众改变食用土盐或非碘盐的不健康习惯,切实提高群众食用碘盐的自觉性。
(七)全面提升监测质量,强化监测信息的分析与利用,提高监测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通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卫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对所采取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2008年全国碘盐监测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2008年全国碘盐监测报告
2008年,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以下简称《监测方案》)要求,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碘缺乏病监测工作。现将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范围
(一)随机抽样监测。《监测方案》要求,每年上半年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开展居民户食用盐随机抽样监测。2008年全国除西藏札达县外,全国共有2817个县(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4个师的监测单位报送了随机抽样碘盐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