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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审批手续,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依法合规审慎开展经营活动,真正办成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最大利益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共同持股基金或持股会等形式,集合和保护成员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东(社员)权利。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借以发展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延伸产业链条,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金融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规范业务操作规程。要抓紧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惩戒机制,对于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恶意违约不履行还款责任的,要予以曝光,停止一定期限的授信,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贷优惠;对于挪用贷款、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立即取消授信,采取限期收回其他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措施,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及成员个人以个人财产,对专业合作社或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抵(质)押财产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且保险单上应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八、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政策激励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业务协作,共同组织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成员账户,实行财务公开,推动民主管理;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库,密切加强与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创造基础条件;要发挥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主动配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工作,为其授信和用信当好参谋,协助做好贷前调查、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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