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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修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财[2009]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原《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办财[2007]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不包括已转制机构)。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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