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法[2009]22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协定》内容说明见附件)。根据《协定》规定,中新两国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在《协定》下获得认证进入本国市场的产品依据本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但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应当超出对从第三方进口到其境内的相同产品的监管措施;中新两国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在对依据《协定》获得认证进入本国市场的产品的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为确保《协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质检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定》的实施,要加大对《协定》的培训力度,增强执法监管人员对《协定》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同时要加强行政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标准尺度的一致性。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对依据《协定》获得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监管,对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三、各省级质检部门对本辖区内经查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采取措施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下列信息,以便国家认监委在《协定》规定时限内向新西兰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一)被采取措施产品的名称、制造商、分销商、产品的概括性描述及其他有关细节;
(二)采取措施的原因;
(三)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任何调查的细节;
(四)任何已经采取的措施和调查的结果;
(五)其它任何相关的信息。
四、各省级质检部门对在本辖区内通过监督抽查、日常执法、社会举报或者其他途径,有合理依据怀疑和《协定》相关的CCC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怀疑新西兰相关合格评定机构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不符合相关法定要求、或具有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协定》相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提供所有必要信息。
五、经我委确认的承担《协定》电子电器及其部件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协定》下相关产品实施认证的补充要求和《协定》下特指产品CCC证书样式可在我委官方网站“中新电子电器产品合格评定合作信息化服务平台”上获取,网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