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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1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6日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8年4月22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5月2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韩国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8年5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韩国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Asia Silicones Monomer Limited)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8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 37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3)听取国内申请企业的意见及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 2008年7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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