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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等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9]1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今年国家将按照有利于保证农民种植油菜籽能够获得基本收益、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促进国内食用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临时收储。目前国内油菜籽大量上市在即,为做好油菜籽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做好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油菜籽托市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综合考虑去年以来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化及今年油菜籽种植成本等情况,按照保证农民基本收益和略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价格为每市斤1.85元。

  执行区域为湖北、四川、安徽、江苏、湖南、河南、贵州、江西、青海、陕西、浙江、甘肃、重庆、内蒙古、云南、新疆、西藏等17个油菜产区。其中,冬播油菜产区托市收购期限为2009年6月1日~9月底;春播油菜产区为2009年9月1日~12月底。

  二、明确油菜籽托市收购执行主体和操作方式。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承担国家临时收储任务,安排直属企业或委托有一定资质的国有或民营粮油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具体委托企业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商地方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后提出,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收购的油菜籽,要适时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入国家临时存储,今后视市场情况再择机安排销售。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国粮调[2009]50号),抓住今年油菜籽丰收的有利时机,指定地方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加工成菜籽油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托市收购价格,保护农民利益。

  三、引导油脂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油菜籽。为调动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积极性,国家委托一部分规模较大、有一定资质的中央直属粮油企业和地方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并加工成菜籽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中央财政给予委托企业每市斤0.10元的一次性费用补贴,如果油菜籽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2.00元以上,停止补贴。受国家委托的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家粮食局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地方油脂加工企业原则上每省3-5家,具体名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于6月1日前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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