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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以残疾人为本,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作用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也是保证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的具体实施机构。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有助于建立服务残疾人的有效渠道,了解残疾人诉求,解决残疾人面临的法律服务困境。

  为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见附件1),并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见附件2)。批准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地区,要有专人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通过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单位和部门要共同制定工作规程,向社会公示能够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指定本单位、本部门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联络人,共同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

  未批准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地区,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要共同做好对地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和网络化建设,不断开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1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市昌平区

  天津市河东区

  天津市大港区

  河北省

  河北省秦皇岛市

  山西省太原市

  山西省忻州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辽宁省

  辽宁省大连市

  吉林省吉林市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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