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9年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76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 机构、基金托管(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各地方协会:
根据《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09年证券从业人员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人员范围
1、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其执业证书取得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均应参加2009年年度从业人员年检。
2、2007年1月1日前取得执业证书但未参加以往年度年检的从业人员,完成变更注册后,也应参加2009年度年检。各机构应及时查询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的“需参加年检人员名单”的变化情况。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年检:
1、符合
《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
2、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且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10学时,选修学时不少于5学时的;
3、年检期间未发生违反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情形的。
三、年检工作要求
1、机构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在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为本公司尚未注册的员工建立登录号,为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完成执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