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修改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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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4项
| 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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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项
| (九)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了监督指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 (九)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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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 修改的内容。
修改条款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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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
|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干个检验机构重组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对全部分支机构的人、财、物实施统一垂直管理,分支机构干部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人员的个人检验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人员证书,所有出具的检验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或者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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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4项
| 4.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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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项
| (十)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了监督指导机构对其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 (十)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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