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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的通知

  为加强引导和规范中国企业境外森林资源经营利用行为,国家林业局、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简称“指南”),为中国企业在境外的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活动,提供行业经营准则和自律依据。

  一、《指南》由目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法律规范、森林经营利用、生态保护和社区发展及附录A等7个部分组成。附录A列出中国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国际公约。

  二、《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商务部提出,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解释。

  三、《指南》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林业工程规划设计所;协作单位: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大自然保护协会(TNC)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四、《指南》主要起草人:游应天、于宁楼、韩杏容、胡延杰、陈嘉文、陈勇、李婷、黄看看

  五、《指南》参与讨论专家:张艳红、陈林、孙贺、刘道平、许传德、鲁德、胡元辉、郭瑜富、李智勇、陆文明、宋维明、翟洪波、薛树田、孙司衡、朱光前、林夏萍、朱长岭、张森林、安延、陈晓倩、孙秀芳、黎佳、金嘉满、王爱民

  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

1 目的



  指导中国企业合理开展境外森林经营、利用和保护,为全球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中国企业在境外从事森林资源经营和木材加工利用行为,提高行业自律。促进全球森林资源的合法、可持续经营利用及相关贸易活动。

2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1 基本原则

  2.1.1 国家主权原则: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活动时,应充分尊重所在国森林资源拥有权,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2.1.2 互利合作原则: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活动时,应积极促进当地经济和社区发展,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2.1.3 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统一原则:中国企业在境外进行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活动时,应高度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保证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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