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七、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投保提示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和管控力度;应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效果良好;应将各分支机构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纳入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作为对其业务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各保监局应加强对投保提示工作的监管,对于执行不力的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执行投保提示制度。

  九、中国保监会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及相关要求。

  十、本通知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

  一、关于展业行为的要求

  1、在介绍公司产品前,销售人员应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对有关证件进行查询验证,并告知查询验证的方法。

  2、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询问客户的保险需求,已购买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并根据客户的背景、需求、现有的保障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推荐合适产品。

  3、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或制作有关公司和产品的宣传资料。

  4、销售人员不得通过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或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

  5、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不得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关于对条款重点内容进行提示的要求

  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主动提供产品条款,主动就条款重点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