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浙江、江苏、四川、广东、新疆6省区普查办请于6月5日前与国家文物局普查办联系商定试点地点与时间安排。
(二)各省普查办请于6月5日前将参加试点观摩人员名单传真至国家文物局普查办。
(三)试点经费由国家文物局与试点省份文物局(普查办)共同承担,各省普查办参与观摩同志交通费用自理。试点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差旅、会议各项标准,不得超标。
专此通知。
附件: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各省普查办参与试点观摩人员报名表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验收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质量,统一实地文物调查质量控制基本标准,明确县域基本普查单元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结束条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标准规范》、《著录说明》、《著录补充说明》,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工作由省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省普查办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管理办法。
(三)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以每个县域基本普查单元的工作成果为验收对象,必须逐县组织开展,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各县级行政区域俟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结束实地文物调查工作,转入数据整理阶段。
二、验收内容
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内容包括组织管理验收、数据质量验收和调查现场验收:
(一)组织管理验收包括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机构成立、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到位与使用、宣传普及等方面的验收。
(二)数据质量验收包括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与电子文本数据质量的验收。数据质量验收重点关注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准确性,填报、审定、抽查流程的完整性,以及纸质与电子文本的对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