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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调查现场验收重点是对实地文物调查到达率与覆盖率的验收,并随机抽选不可移动文物点,现场校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或《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填报内容。
  三、验收等次
  验收基本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各省普查办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增加验收等次。
  四、验收方法
  采用总量验收和抽样验收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验收:
  (一)总量验收适用于每个县域基本单元内实地文物调查覆盖率和调查对象总量的验收。
  1.实地文物调查覆盖率验收,以应到达行政村(居委)和自然村数量与实际到达的数量之比为验收依据。
  2.新发现、复查确认和复查消失文物与登记表对应情况的验收,以数量是否相等为验收依据。
  (二)抽样验收适用于每个实地文物调查区域和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验收。
  抽样验收必须遵循随机原则,按照调查对象总量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验收样本与备份样本。各省级普查办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随机抽取比例与绝对数量做出明确规定。
  五、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1.县级普查机构完成实地文物调查全部外业工作,完整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与电子文本,备齐本县(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总结后,向市级普查机构提出审定申请。
  2.市级普查机构审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与电子文本,核实外业工作情况与工作总结后,向省普查办提出该县域基本单元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申请。
  3.省普查办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专家组对该县域普查单元进行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
  (二)验收程序
  验收专家组必须在县域普查单元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1.根据当地提交的工作总结与省普查办掌握的历次进度统计和实地检查情况,检查县级普查机构组织管理工作。
  2.核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总量与纸质、电子文本记录数量是否相符。
  3.使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校验软件》对文物调查覆盖率与到达率、文本内容、文本填报与审定流程进行逻辑审查。
  4.随机抽取纸质文本和与之对应的电子文本样本若干,进行个体质量检验。检验内容为纸质文本质量和与电子文本的对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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