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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气功字〔2008〕118号 2008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健身气功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健身气功竞赛活动的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实行分级考核审批和注册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凡思想品行良好,热爱健身气功事业,能够胜任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的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公民,均可申报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四条 能够演练1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掌握裁判法和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并能承担县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者,可申报三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能够演练2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熟悉和比较准确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三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2年,担任地市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3次以上者,可申报二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能够演练3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二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3年,担任省级以上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或地市级健身气功竞赛副裁判长2次以上,并具有组织竞赛裁判工作能力者,可申报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能够演练4套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精通和熟练运用裁判法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任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满3年,担任全国(国际)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或省级健身气功竞赛副裁判长2次以上,并具有较高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执裁经验及组织竞赛裁判工作能力者,可申报国家级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评审,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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