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健身气功项目设荣誉裁判员。从事健身气功裁判工作20年(杰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年限),执裁全国及国际健身气功比赛10次以上并无明显错判,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健身气功国家级裁判员或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可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九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晋级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由各级审批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的内容可分为基本理论(裁判法、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及健身气功专业知识)、功法技术和裁判现场模拟。
第十条 申请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按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如当地尚未开展此项业务,可通过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培训和评审,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被授予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颁发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由审批单位每2年注册1次,注册时间为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注册年龄为60周岁以下,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50元。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或2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暂停注册1次。连续2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十三条 健身气功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完成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检举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
(五)对技术处罚有权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
(六)承担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的任务;
(七)配合裁判组织进行裁判员执法情况调查。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健身气功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健身气功裁判员异地迁移时,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健身气功裁判员跨省或系统工作调动时,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