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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加大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力度,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各单位要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中的要求,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限定;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与专利技术及专利产品相关的档案管理及对相关人员的规范;专利权的保护,如专利侵权调查、专利诉讼、专利权边境保护;职工的入厂保密协议、职务发明创造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等。
  (四)加大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力度,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要加大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和WTO相关规则的研究力度。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理建议,把对专利制度的运用融入到本单位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
  要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最主要目的是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花最少的代价去寻求最大的市场利益。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工作,让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直接为企业发展服务。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时,要牢牢把握有利于本单位的市场开发、市场垄断的原则;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信息的分析和运用。
  (五)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力度
  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认知程度。要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出能够胜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人才。
  (六)建立符合实际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科学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的有关内容,制定有利于促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表。主要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规章、机构人员职责、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专利奖惩机制、专利资金投入增长率等。要把专利考评指标同本单位职工的职称、职务晋升和奖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开拓市场、投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符合需要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
  1.试点单位的申报采取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的方式。申报试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为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好、技术创新活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专利申请量、拥有量相对较多,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活动中居重要地位,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正式申报函和试点工作规划。必要时,相关市级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可对辖区内欲申报试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组织和指导。
  2.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申报试点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报名单,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推荐函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最终的试点单位名单,并行文予以公布。
  (二)试点工作的部署
  1.此次试点工作为期两年,拟在2009年6月份正式启动。
  2.试点工作采用“适度委托”的方式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开展具体的试点工作。
  3.在试点工作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政策指导、人才培训、战略研究和信息利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性的引导和支持,并统一组织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终期验收。
  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参照本试点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参与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要指导试点单位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要定期组织试点单位进行培训、专题交流等活动。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实时跟踪和有效监督,特别是要及时组织开展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中期检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试点工作的终期验收总结工作。
  5.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设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专项经费,并督促试点单位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
  6.各试点单位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根据本试点方案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完成各项试点内容。
  7.国务院相关部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试点工作,并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各项事宜。

  附件2
  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推荐表

单位全称

 

通信地址

 

邮编

 

单位性质

国有

 

民营

 

合资

 

外资

 

其他

 

主要经营

范  围

 

职工总数

 

研发人员

一般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

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数

 

专 职

兼 职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专利基本

情  况

  内容

类别

申请量

授权量

转让量

引进量

发  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国外专利

PCT

 

 

 

 

巴黎公约途径

 

 

 

 

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 情 况

商标数量

 

国 内

国 外

有 无

驰名商标

 

 

 

除专利、商标外的其他知识产权

种类

 

数量

 

生产经营

情  况

主要产品及市场占有率

 

年产值

 

年利税

 

产品进出口状况

 

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知识产权管理基本情  况

是否有知识产权管理规章

 

是否有知识产权工作奖酬机制

 

是否有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机制

 

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是否运用知识产权制度

 

是否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机制

 

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利用过专利信息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参加试点工作希望达到的目  标

 

对试点工作的建议

 

作为试点单位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哪些支持

 

推荐部门

审核推荐

意  见

               

     

             省级知识产权局  印章

       (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审定 意 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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