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国人口发〔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55号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
《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人口大规模流动迁移,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对各级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迫在眉睫。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
《条例》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
《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为妥善解决基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对
《办法》进行了修订,以
《条例》形式颁布。
《条例》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法规之一,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