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收回的《“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按有关程序认定举报人或代领人身份、入库金额及奖励金额后,履行审批手续,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委托人或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申请手续的资料,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财务凭证等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二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和支付举报奖金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举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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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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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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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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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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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人 证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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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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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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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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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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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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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复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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