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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出口茶叶掺杂使假行为的通知

  三、加强检验,增强把关效力
  一是在目前尚无有效的仪器检测方法对掺杂使假茶叶进行鉴别的情况下,总局决定制定珠茶、眉茶等重点出口茶类的实物鉴别样,采用感官评审的方法对出口珠茶、眉茶进行核对评定。请相关局按照工作安排(见附件)做好实物鉴别样的制作及培训工作。二是加大现场抽样检验力度,对经感官检验汤色明显偏离鉴别样和含有固形茶的茶叶,一律不得出口。三是建立产地局与口岸局的协作机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产地局和口岸局检验人员可共同到口岸进行现场抽样,评定装运出口茶叶与产地检验茶叶样品的符合性。口岸抽查评定结果应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四、严格批次管理,完善追溯体系
  各局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茶叶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605号)要求,加强对出口茶叶的批次管理,除在外包装上标明批次编号外,销售包装上也要求加施生产批号,以提高产品可追溯性。销售包装上生产批号按照国质检食函[2004]605号文件中“出口茶叶生产批号编号方法”要求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惩戒力度
  总局将组织对各地打击出口茶叶掺杂使假工作情况进行飞行检查,凡发现企业存在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卫生注册资格或吊销生产许可证,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对检查中发现有检验检疫机构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依法严厉处理。同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局要公布打击出口茶叶掺杂使假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出口珠茶、眉茶实物鉴别样制作及培训工作安排

  附件:
  出口珠茶、眉茶实物鉴别样制作及培训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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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备  注        │
├───┼───────────────┼────┼────────┼──────┼──────────────┤
│   │               │    │宁波局、安徽局、│2009年11月 │2009年11月以前,出口珠茶暂用│
│  1 │制作出口珠茶、眉茶实物鉴别样 │ 浙江局│        │      │中国食品土畜商会2008年制作的│
│   │               │    │上海局、福建局 │前完成   │              │
│   │               │    │        │      │贸易参考样代替实物鉴别样  │
├───┼───────────────┼────┼────────┼──────┼──────────────┤
│   │对系统内相关检验人员就着色茶、│    │        │      │              │
│  2 │固形茶的判定和茶叶中添加非茶 │ 浙江局│各相关直属局  │2009年4月前 │              │
│   │物质感官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  │    │        │完成    │              │
├───┼───────────────┼────┼────────┼──────┼──────────────┤
│   │开展用仪器分析方法鉴别茶叶中 │    │浙江局、宁波局、│      │              │
│  3 │非法添加物的研究工作,并适时 │ 湖南局│安徽局、福建局、│2009年4月前 │              │
│   │               │    │        │开展    │              │
│   │组织技术培训         │    │上海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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