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2009年0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聘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工考办负责专家的聘任、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及相关通用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并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五条 申报专家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资历证明,报工考办审核。
第六条 专家候选人的资历证明包括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材料。
第七条 工考办按照资格条件的要求,研究确定专家拟聘人选,报请工考委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聘任为工考委专家,并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第八条 专家聘任期满,经本人申请、工考办审核后可根据需要续聘。未经聘任的专家,不得从事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纪律
第九条 专家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