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2009年0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聘任并委派,在规定的通用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的技能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及其以下各级别的技能考核、评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考评人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以及相关通用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考评员须具有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以上,掌握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掌握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从事考评工作两年以上。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五条 申报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资历证明,报工考办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