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审核基本条件合格的人员,工考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培训和任职资格考核。对通过任职资格考核的人员,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并取得证卡的人员,经工考办研究并报工考委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聘任为工考委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三年。
第八条 考评人员聘任期满,经本人申请,工考办审核后可根据需要续聘。未经聘任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纪律
第九条 考评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二)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字。
(三)被考人员在考核现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考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对发生集体违规行为的,经请示工考办同意后,采取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四)坚持独立评判,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签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每次考核工作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工考办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条 考评人员工作纪律:
(一)自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考核任务,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二)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项目和考核规程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三)严禁泄露考核内容,不得擅自公布考核成绩。
(四)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近亲属关系或师生、师徒、同事等关系的考评活动。
(五)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衣着整洁,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任务完成后,证卡应交工考办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