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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考评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工考办视情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终止聘任关系。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实行委派制。工考办根据年度考评任务需要,成立各专业考评小组,派遣考评人员,并指定考评组长。每场考试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专业考评小组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工种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工考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鉴定考核费管理办法》给予津贴补助。

  第十三条 工考办对考评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终止聘任关系,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工考办定期组织任职资格培训和业务提升培训。对申请考评人员资格、任职资格到期及考评员升级为高级考评员的人员,由工考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组织进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并为其办理考评人员证卡。

  第十五条 工考办负责建立考评人员数据库,包括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记录、聘用记录、考评活动和考评记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考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4日工考委第14次扩大会议修改通过)同时废止。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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