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建立外资并购境内国有粮食企业安全审查机制。
二、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租赁经营,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粮食企业的租赁经营,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租赁行为。企业资产租赁方案要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租赁程序要实行“阳光操作”,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形式进行。对租赁经营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委托中介机构真实评估企业资产,坚决杜绝不评估、不按程序操作、贱租企业资产现象。承租人的选择应通过社会招标、竞价租赁、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确保实现租赁资产的合理价值。在租赁经营中要明确承租人与所租赁的国有粮食企业分别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在承租中要按合同约定交纳资产租赁费用。
切实加强对租赁企业的监管,明确监管目标、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对租赁经营的薄弱环节,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承租人的短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资金运作的监管,切实保障粮食收购资金安全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诚信建设,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信用等级,用好粮食收购资金,掌握商品粮源,促进粮食购销。指导企业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强化风险意识,开展合法经营。严禁国有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用于与粮食经营无关的投资等业务活动;严禁国有粮食企业以与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为名套取银行贷款;严禁国有粮食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要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往来账款,加快销售货款回笼,减少资金沉淀和不合理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妥善处理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遗留问题,积极落实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
各地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工作。按照《国务院
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特别是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