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基础测绘条例》的通知
(测办[20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2009年5月12日,《
基础测绘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以国务院第556号令公布,并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测绘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成就,也是全国测绘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为保证
《条例》全面、正确实施,现就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增强学习
《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充实了
测绘法确立的基础测绘制度,明确了基础测绘工作遵循的原则,完善了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程序,规范了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活动,细化了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建立了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机制,强化了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加强了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
《条例》确立了“加强基础研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测绘部门统筹协调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职责。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事基础测绘工作的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基础测绘是测绘事业立业之基,保障服务之本。
《条例》作为
测绘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是兼具操作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为基础测绘事业谋长远、统全局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提高基础测绘服务保障水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也为我们促进基础测绘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