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09年5月14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财政和经济发展部部长苏菲安?阿赫迈德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及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埃塞俄比亚:
1.按第286/2002号公告规定对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收;
2.按相应公告对采矿、石油和农业活动所得征收的税收;
(以下简称“埃塞俄比亚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发生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埃塞俄比亚”一语是指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根据国际法或埃塞俄比亚的法律,是或可被认为是埃塞俄比亚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国家领土和任何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