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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方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接收编号:  企标(  )第  号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备 案 登 记 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厅(局)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标准名称

 

 

制定( )    修订( )

适用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联系人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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