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接收编号: 企标( )第 号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备 案 登 记 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厅(局)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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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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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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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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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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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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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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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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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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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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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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