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必须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进和谐宁夏建设。

  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区区情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二)坚持“保障对象属地管理、保障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界定对象、确定标准,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4)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实事求是地将符合条件的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又不搞盲目攀比、加重各级财政负担。

  三、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从今年5月份起,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本通知所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家庭。对于五保供养对象、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领取离退休金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家庭收入计算范围和方法,参照低保家庭收入计算办法执行。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民政厅、财政厅按上述原则协商确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准确地核定保障对象,既不能因财政困难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排斥在外,也不能降低条件随意扩大范围,加重财政负担。

  四、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程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