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参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高龄老人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和收入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高龄老人津贴的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及其他资金解决,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区财政按照低保资金的分配比例对市、县(市、区)予以补助,差额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自筹。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加强对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在对8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拟发放对象进行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广泛宣传,搞好衔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严格执行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适用范围,准确把握高龄老人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福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福利制度的衔接配套,形成高龄老人津贴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