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代为保管。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详见附件2),在申请延续注册时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调离聘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十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一个单位继续执业。受聘于原单位的,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受聘于其它单位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执业管理其它有关规定按照《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四、过渡期有关规定
为稳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
(二)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可与能满足单位资质与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签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以下简称《外聘协议书》),由协作单位指派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相关岩土工程项目进行执业活动。外聘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