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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与其他儿童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联系孤儿所在学校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对集中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机构,在安排教学工作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便利的基本医疗条件。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要采取适应儿童的医疗手段,进行免费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对未感染艾滋病毒的其他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要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医疗机构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医疗费用。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指导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受艾滋病影响的贫困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要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受艾滋病影响的贫困家庭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解决。

  (四)要建立大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就业和生活服务制度。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中升入高等院校读书的,不管是否超过18岁,都要资助他们完成学业。不能继续升学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关怀、就业服务等形式的帮扶活动,提高其自谋职业的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地成长,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五)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要因地制宜,按照“分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原则,尊重儿童意愿,采取家庭收养、家庭寄养、机构集中养育和模拟小家庭养育等途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家庭是儿童最好的成长环境,鼓励依法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尽可能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在有抚养意愿和能力的亲属家庭。在认真落实中央各部门关怀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各项政策的基础上,对以上家庭给予适当的抚养费补贴和物质援助,鼓励支持亲属家庭承担责任。保障模拟小家庭家长工资和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指导中心的事业经费,确保艾滋病致孤儿童得到妥善安置。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孤儿监护人或抚养人要与孤儿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保障孤儿土地、房屋等财产所有权,并在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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