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09】8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全面采集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所发生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外汇局。
(三)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四)此类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数据采集范围,银行应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完善其银行接口程序的数据采集范围。
目前已经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完成接口程序开发的银行应在2009年7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未完成接口程序开发的银行应按其报备的接口程序开发计划进行,并符合本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