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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涉及进出口核销的境内收付款,境内居民无需再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三)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申报
  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字样(如果是通过境内非居民离岸账户办理付款,则注明“OSA payment”字样),以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
  境内收款银行在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及时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居民在收到境内非居民的外汇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字样。
  (四)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外汇款项的申报
  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支付外汇款项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该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境内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则应当要求该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五)自2009年8月1日起,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外汇收付款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六)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外所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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