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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人民币跨境流动国际收支漏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发生国际收支统计漏申报的原因一是境内其它地区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不具备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条件。通过口岸账户行办理转汇业务的境内其它地区的银行并不是全部开办外汇业务,如该行未开办外汇业务,其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相关规定接触较少,也没有相应的申报系统,不知道此笔款项还需要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因此造成漏申报。二是口岸账户行无法承担转汇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逐笔申报义务。现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要求通过金融机构的跨境涉外收支须逐笔进行申报,但口岸账户行对于境内其它地区的转汇业务,只是按照客户指令对资金进行汇划,不直接接触客户,因此无法获取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及交易性质等要素信息,不能对跨境流动的人民币资金进行逐笔申报。

  针对这一情况,我分局进行了深入调研。从调研情况看,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作为跨境资金监测主要手段之一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基本能够准确监测本地的人民币跨境资金的流动情况,但无法对跨境转汇的人民币资金实施有效的统计监测,致使大量跨境转汇的人民币资金实施有效的统计监测,致使大量跨境换汇的人民币资金游离于统计监测之外。为对人民币跨境转汇漏申报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一、设定口岸账户行的特殊申报身份。将口岸账户行作为转汇项下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的申报主体,使用其自身组织机构代码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录入其自身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转汇项下跨境人民币资金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申报时间要求。口岸账户行应于每个营业日终了时,分别统计其当日办理的转汇汇入和转汇汇出业务量(以每个账户行为单位),按照对公汇入、对私汇入金额各填制一份“涉外收入申报单”,按照对公汇出和对私汇出金额分别各填制一份“境外汇款申请书”,同时在每份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中注明汇入或汇出的笔数,并由口岸账户行统一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对于使用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银行需要在接口系统中进行补录,其中境外汇款补录时,由于建行在接口系统中允许补录的业务只有“海外代付”和“进口退款”两类,因此转汇业务补录时统一选择“海外代付”业务种类。

  三、申报交易对方的录入要求。口岸账户行在填制申报凭证时,“交易对方名称”填制“蒙方账户行”或“俄方账户行”等,“交易对方国别”填制为对应的“蒙古”或“俄罗斯”,与其所申报业务内同形成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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